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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市从事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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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市从事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审批;


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成都市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本指南对旅行社经营中常见问题进行梳理,未包含部分请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相关法律法规修订的以新修订的为准。


一、旅行社设立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有由文化和旅游部规定。


二、旅行社基本义务:


(一)关于质量保证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付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


《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收益属于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条: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二)关于旅游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川成都市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旅游业务许可证范围: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高新区,高新西区,高新南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简阳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东部新区,天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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